关于印发《“南鄂英才”创业场地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高管发〔2017〕12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鄂英才”创业场地支持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南鄂英才”创业场地支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文件精神,细化落实创业场地支持扶持措施,促进创新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是指获得A、B、C、D四类《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
第三条 咸宁高新区设立党工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协调,高新区招商局负责项目审查,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落地实施,区财政局及科经局负责租金减免和考核。
第二章 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
第四条 创业场地申报、核查、供给
(一)高新区招商局根据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创办企业提供场地支持;
(二)申报对象凭《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到咸宁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进行创业场地申报;
(三)申报对象须向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提交《咸宁高新区“南鄂英才”创业场地供给申请表》(见附件1),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区招商局根据招商引资有关程序做好项目把关,征求区环保、安监部门意见后报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
首次申报的还须提交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和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
(四)现场核查
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科经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对申报对象逐一现场核查,并在《咸宁高新区“南鄂英才”创业场地供给审批表》(见附件2)签署审查意见。
(五)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
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场地供给建议,报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对审定不通过的,及时对申报对象进行反馈;对通过审定的,将审定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六)场地供给
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区招商局负责为创业人才个体或团队厂房选址、协议签订及文本存档;区财政局按照“南鄂英才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租金减免,并连同区科经局做好考核;党群工作部负责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联系服务等工作。场地供给在会议议定后30个工作日确保提供给申报对象。
A类人才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满足其建设用地和办公条件需求;
B类人才创业项目,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或厂房;
C类人才创业项目,提供3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或厂房;
D类人才创业项目,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或厂房。
A、B、C、D四类人才创业项目的场地供给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根据项目发展运营情况再具体协商,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同时,在创业项目建设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对于有意向来咸创业但尚未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经高新区按招商引资政策和相关工作流程认定后,可以比照园区创业人员供地流程,结合创办企业实际用地需求,先行提供办公用房或厂房,待人才项目认定评审后,按实际情况落实支持政策。
第六条 相关责任追究
(一)严格兑现创业场地支持实施细则,创业人才个体或团队须据实申报,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应按照本规程认真逐一现场核查。
(二)对于串通或作假骗取场地供给优惠条件的创业人才个体或团队,将个体或团队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享受“南鄂英才计划”创业场地和扶持政策,并追回优惠资金。对于私自将支付场地变相改变项目实施内容,或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的,追究团队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实付的优惠资金。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人才个体或团队,不给予场地扶持:
1.在享受场地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不诚信记录的;
4.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5.其他不适宜场地支持的事项;
6.对于不配合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调度和管理的。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咸宁高新区“南鄂英才”创业场地供给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