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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人才工作科 时间:2021-03-23

关于印发《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人组文〔2017〕14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1月8日


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

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项目评价体系,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认定评审机构

(一)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相统一原则。

(二)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二、认定评审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标准

咸宁市高层次人才按层次划分为国内外领军人才(A类)、省级领军人才(B类)、市级领军人才(C类)、青年创业英才(D类)等四类人才各类人才标准详见《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

(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分类及评审标准

1.项目分类

A类、B类高层次人才项目主要分为创业类项目和创新类项目两类,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又可分为“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三个等次,并对应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资助。

2.评审标准

主要从申报项目及团队的综合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和商业模式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综合能力:主要从申报人的学习工作经历和创业业绩、业务能力和创新水平、团队的人才结构、创新意识、能力条件、专业素质及开拓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2)技术水平:主要从项目的技术创新程度、技术先进性、技术关键及难点、技术的科学性、产品的水平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评价。

3)市场前景:主要从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市场需求程度及成熟程度)、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技术性能、成本、市场准入条件)、项目(产品)未来实现产业化及销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4)项目可行性:主要从项目(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设定的合理性、技术产品商品化经济指标预期的合理性、项目实施方案(商业计划)的合理性、操作性及实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5)商业模式:主要从项目(产品)开发、生产策略的合理性,市场营销策略、项目(产品)的获利方式以及未来1-5年的定位与发展规划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认定评审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咸或有意来咸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类项目

1.项目申报人须在咸宁创办企业(2014年1月之后),本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2.申报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3.项目产业属性符合咸发2017〕7号文件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能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创新类项目

1.创新类项目主要指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或从事能够促进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且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研究,且申请人应为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及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

2.项目申报人须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或合作合同(2015年1月之后),其中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咸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3.项目具有较高创新研发价值,能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发展带来明显推动作用和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并已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四、认定评审程序

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实行集中申报,每年度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5月和9-11月。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初审、专家评审、审批公示、发证并下达计划等程序进行。

(一)已在咸创新创业的项目申报人

1.个人申请。申报人到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项目认定评审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咸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创新类项目)。

4)最高学历证书(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5)项目申报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创业类项目)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创新类项目)。创业类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创新类项目属合作实施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文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8)符合《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2.资格初审。由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报市委人才办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专家评审。市委人才办委托第三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首先根据《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人才类别,对于人才认定标准中所指“相当层次人才”或人才认定标准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实行现场认定。经认定后符合A、B、C、D类人才的,采取审阅资料、现场答辩、集中评议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其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评审期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并可对参评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提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初步名单。

4.审批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定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名单,提出审定意见,并面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5.发证并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颁发相应级别的《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按有关程序给予资助扶持。

(二)有意向来咸创新创业的项目申报人

1.项目尚未落地但有来咸创新创业意向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先与拟落户单位签订《创业意向书》,并参照已在咸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程序,凭《创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申请。

2.项目申报人按程序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及项目评审,确定人才类别和项目层次,待企业正式注册、项目实施后,再按程序申请资助扶持政策。

3.创新项目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在用人单位工作半年后,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创业项目申报人在项目落地后的一年内,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五、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项目扶持资金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究实效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研发、产业化生产、购置生产设备等。

(二)扶持标准

A类、B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三个等次拨付。其中,A类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500、300、100万元资助,创新项目分别给300、200、100万元资助,经评估认定为奠基性、战略性创业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2000万元资助;B类人才创业分别给予300、150、50万元资助,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资助。

C类、D类人才创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助。

(三)资金拨付

对通过评审的A类、B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拟定扶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工作流程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C类、D类人才创业项目,由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审定后,市委人才办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拟定扶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工作流程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人须签订《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3)。

2.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创业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并向社会公开,追回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取消申报咸宁市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资格;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5年内不得申报咸宁市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及专业会计事务所等组成资金监管督查专班,分别对已享受市级扶持政策的创业、创新项目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发现和解决扶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4.创新创业类项目均只能享受一次本奖励扶持资金。

六、高层次人才及项目管理与服务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可享受咸发〔2017〕7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和政策扶持。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

(三)对离开我市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并统一退回市委人才办。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相关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3.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对在项目申请、评审、检查、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违反《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承诺书》等行为的,取消项目评审等次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记入信用档案。

因本款以上五项情形之一取消资格的,一律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1.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docx

      2.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认定评审申报表.docx

  3.项目扶持资金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