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鄂英才”创业融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金办发〔2017〕5号
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南鄂英才”创业融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组织部 咸宁市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南鄂英才”创业融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吸引集聚八方英才,建设区域性人才高地,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是指获得A、B、C、D四类《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的创业融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股权投资资金由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股权投资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
(一)智能机电、互联网、绿色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现代商贸物流等咸宁重点发展的产业;
(二)产品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六条 股权投资主要用于创业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科技研发、新建或改扩建生产、配套设施改造等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可凭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土地、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以及设备租赁作价,货币资金出资等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股权投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0%,投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使用对象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投资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二)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咸宁;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
(五)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的引进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需要进行股权融资时,可根据本细则填写《咸宁市引进人才创业融资申请书》,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市政府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市政府金融办组织政府投融资平台召开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明确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意向。初审过会的项目,在评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政府投融资平台对意向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市委人才办、市政府金融办、项目方。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政府投融资平台共同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融资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将融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将收回全部融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使用融资资金的,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在咸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