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人组文〔2017〕16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咸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14日
咸宁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文件精神,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咸宁市人才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位于咸宁市太乙大道肖桥小区公租房1栋),解决人才来咸工作或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咸宁市委人才办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审批、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委托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负责人才公寓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咸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人才公寓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在咸宁工作且在咸宁市城区暂时没有自住房的下列各类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获得“南鄂英才计划”A、B、C、D四类《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创新创业人才;
2.咸宁市“招硕引博”引进人员;
3.咸宁市“党政干部储备人才计划”引进人员;
4.选派到我市开展挂职锻炼、社会实践等高层次人才;
5.经咸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六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套配置,分为Ⅰ、Ⅱ两类户型,其中Ⅰ类为两室一厅户型,面积65平方米左右;Ⅱ类为一室一厅户型,面积50平方米左右。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由市委人才办分类配租。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请。申请人个人提出需求,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请人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实汇总后,由单位统一向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咸宁市委人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开具预分配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用人单位。
3.签订合同。申请人凭预分配通知书与咸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采取“押三付一”的方式,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统一缴纳1个月租金和1000元押金,以后每个月定期缴纳当月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区无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审核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赁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租金基准价,按照市场行情变化一年一调整。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押金、水、电、燃气、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缴纳,统一委托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其中,获得《咸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四类人才免收三年租金。
第十二条 租金由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后,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三条 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安保、保洁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2.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的;
6.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水、电、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7.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8.租住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9.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10.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配租条件的;
11.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2.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其安排最长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市场价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出申请,报咸宁市委人才办审批后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咸宁市委人才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向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出书面申请。
2.解除合同。咸宁市人才创新创业超市通知咸宁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并报咸宁市委人才办备案。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4.结算。委托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人对租住人才公寓的物品等进行清点结算。若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咸宁市桂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